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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海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6051281****,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号**号楼**座**室,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1985年**月**日生,该公司股东。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马某某、郑某某介绍和联系,采取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方式,让杨某某掌控的盱眙**木业有限公司、盱眙**木业有限公司、盱眙**木业有限公司、盱眙**木业有限公司、盱眙**木业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350520元,税额合计196229.38元。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了上述全部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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