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1******415,住所地本市金山区**镇**街**号**幢**室C,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由徐汇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2月,孙维炯与章某某合资设立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医瑞公司”),由章某某担任法人代表,主要从**公司、泰科公司进口手术吻合器等医疗器械的业务。自2005年起该公司由孙维炯负责经营管理。
2014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单位医瑞公司向上海市胸科医院销售手术用吻合器等医疗器械过程中,为提高产品销量、谋取竞争优势,由孙维炯请托该医院胸外科医疗组负责人施某某(已判决)在**公司销售的产品,孙维炯多次在施某某的办公室内给予其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10月12日,孙维炯主动投案,供述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证明施某某作为医疗组负责人,多次收受孙维炯给予的钱款共计20万元人民币。
2、上海市胸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医瑞公司产品在胸科医院的使用情况。
3、工商登记资料、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记账凭证,证明医瑞公司的情况。
4、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孙维炯的投案情况及其身份信息。
5、孙维炯的供述,证明其对涉案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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