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2年9月1日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09013514371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兰陵县矿坑镇后马庄村170号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2日19时01分接110指令称: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汇处废纸打包站,工人工作时被叉车碰到,120称人已死亡。经查,系孟某某在兰山区某某路与某某路交汇桥西侧向北100米路西兰山区**路**路**路西打包站内驾驶叉车推货时,将工人沈某某挤压,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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