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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晚上19时许,刘某甲听说其父亲刘某乙当天下午被刘某某打了,遂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小邓格村刘某某家中找刘某某理论,后刘某甲与刘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永用拳头将刘某甲左眼打伤,2020年4月23日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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