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4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时许,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3****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5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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