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R7****的小轿车沿广州市花都区南华市场附近行驶至花都区云山大道69号之十四(云山大道出天贵路西56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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