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武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份,武宁县**有限公司业务员付某某经朋友介绍和中山市**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简称**公司)达成了口头供货(节能灯毛管)协议,由武宁县**有限公司给**公司供应节能灯毛管,到货后次月**公司根据对账结果支付货款。丘某某在收到**有限公司的第一批价值123800元人民币的货物后,向武宁县**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远期转账支票(金额123800元),兑付日期为2014年1月16日,之后武宁县**有限公司继续向**公司发了第二批价值168917元的货物,**有限公司人员在向**公司索要第二批货款时对方一直推矮不给,并月第一批货款的兑付支票兑付日期到期后,付某某前往银行兑付,被告知兑付账户无资金无法支付,属于空头支票,之后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债务,造成武宁县**有限公司损失节能灯毛管总价值292717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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