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北京市****(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玉林市人检察院于2019年2月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同年5月30日退回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同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日、同年5月16日、同年7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玉林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初至2018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明知吕某某、谭某某经营网络赌博业务,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帮助吕某某、谭某某等人接受、结转网络赌博业务的赌资。经丘某某银行账户流转的涉案银行流水数额5.5亿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人丘某某的苹果手机一台发还给被不起诉人丘某某。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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