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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3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窜到博罗县**镇**花园正门对面马路处,见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奔驰梅赛德斯汽车(车牌:粤S3****)停放在该处,于是就心生贪念,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用石头砸烂该辆奔驰小车的右后玻璃窗(损失价值人民币8617元),进入车内实行盗窃,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车内储物箱的人民币现金7000元现金盗走。

2017年12月0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再次窜到博罗县**镇文化馆旁边停车场处,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北京现代汽车(车牌:苏AK****)副驾驶玻璃窗砸烂(损失价值人民币约1300 元),进入该车内实行盗窃,后发现没钱可偷,随即离开现场。2017年12月09日19时许,我局民警在**镇**村**酒店对面将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对其敲砸汽车玻璃窗的行为供认不讳,后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现金存在的证据,故被不起诉人丘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多次传唤调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拒不供认其违法行为,2019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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