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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建芬,广东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号经营**凉茶行。2020年7月8日和7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址分别对丘某某出售的凉茶进行抽检,其中在清热降火茶、感冒茶、清肝明目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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