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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丘某某盗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间,武平县**镇**村村民丘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的父亲)、钟某丙、王某某四人合伙向该村委承包了“****”山场165亩的毛竹林,并上缴竹林管护费。后钟某甲把竹山转交给其儿子钟某乙管护,2019年王某某将竹山股份转让给曾某某。从承包起,该村要求竹山承包人要清除竹山上不成材的杂木和灌木。2019年11月底,经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钟某乙、曾某某、钟某丙共同商议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山场的竹山进行清杂。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钟某乙、曾某某到该竹山清杂的过程中,将山场中长势不佳自认为会影响竹子生长的林木砍伐,后由犯罪嫌疑人钟某乙驾驶龙马车将砍伐下来的林木运往该村食用菌合作社作为枝桠材出售,得款人民币1500元。2020年3月16日,经现场勘验、检查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山场被砍伐林木206株,均为杂木,折立木蓄积为4.0884立方米。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岩前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钟某乙、曾某某、钟某丙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退缴至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的上述行为,应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鉴于滥伐林木折立木蓄积为4.0884立方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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