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 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镇**村**,住蕉岭县**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蕉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19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经其朋友黄某某介绍到蕉岭县**镇**村**队赖某某(现已去世)家中收古董,因赖某某不在家,丘某某就以收购老式的床为由,进入赖某某的住家内,在未征得赖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拿了梯子爬到赖某某住家的二楼,并在二楼翻箱倒柜,发现一旧茶叶罐内有二个红色塑料袋装有现金,赖某某发现丘某某正在翻她的东西,就马上进行制止,但丘某某不理会,就把装有现金的二个红色塑料袋放在一个菜篮上,还顺手拿了二顶竹草帽,欺骗赖某某称要购买她的菜篮和竹草帽,接着就拿着一个菜篮和二顶竹草帽离开赖某某住家,在途经赖某某住家门口的垃圾池的时候,将二顶竹草帽扔到垃圾池,拿着装有现金的菜篮离开现场。赖某某在丘某某离开后,爬上刚才丘某某翻东西的二楼查看,发现存放于茶叶罐内的现金5500元人民币不见了。当天晚上,丘某某打开二个红色塑料袋,发现里面一共有现金5500元人民币,就占为己有。2018年9月2日中午,黄某某打电话给丘某某询问他是否偷了赖某某的钱,但丘某某不承认偷了赖某某的现金,并谎称其人在汕头,过几天会和赖某某讲清楚。2018年9月4日晚,黄某某再次打电话给丘某某有无和赖某某把失盗的事情讲清楚,丘某某就否认偷了赖某某的钱,黄某某就把电话拿给赖某某的孙子林某某,要林某某直接和丘某某讲电话,林某某在电话里告知丘某某已经报警了,丘某某就谎称自己在汕头,并答应后天就把盗窃赖某某的5500元人民币还给赖某某。2018年9月6日,丘某某在文福镇岗子上将盗窃赖某某的5400元人民币交给黄某某,丘某某汽车加油使用了100元人民币,黄某某通过赖某某的亲属将5400元人民币转交给赖某某。
经审查并二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蕉岭县公安局认定丘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丘某某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以及客观方面是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赖某某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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