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93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6日下午1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本市海珠区**路**农贸市场**档**干货行有贩卖疑似海马干制品的行为,后民警在该干货行查获296只海马制品并当场抓获该档口的档主丘某某。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海马制品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44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有扣押的海马干296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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