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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丘某甲、蒲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路**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无业,有前科。2012年10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丘某甲、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中旬,黄某甲(另案处理)萌生开设赌档从中牟取利益的想法,后邀约俞某某、钟某某、黄某乙、丘某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丘某甲、蒲某某在蕉岭县**镇**大厦一楼过道内开设赌档。赌档利用扑克牌以“斗牛”方式邀约参赌人员张某甲、丘某丙、江某某、张某乙、古某某、赖某甲、陈某甲、何某某、段某某、龙某某、徐某某、张某丙、黄某丙、傅某某、李某甲、曾某甲、吴某某、刘某某、丘某丙、曹某某、赖某乙、曾某乙、涂某某、李某乙、赖某丙、陈某乙、汤某某(以上27人已作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至公安机关查获止共40多天,合计聚集了1200多人次到该赌档参与赌博。黄某甲对赌档日常工作进行分工,主要负责赌档的日常管理并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扑克牌、桌凳等物品,丘某乙负责望风,俞某某、黄某乙负责更换赌具和抽取“水钱”,钟某某负责煮饭菜提供给有需要的参赌人员食用,丘某甲、蒲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到赌档进行赌博。期间,该赌档共抽得“水钱”人民币18000多元,丘某甲分得人民币800多元,蒲某某分得人民币500多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丘某甲、蒲某某为黄某甲经营的赌档邀约参赌人员参赌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应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丘某甲、蒲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丘某甲、蒲某某是否存在邀约参赌人员到赌档参赌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甲、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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