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甲,曾用名丛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丛某甲驾驶号牌鲁******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04线莱西段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镇**村路口处,与吕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鲁******号小型轿车失控后,与刘某某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鲁******号小型轿车再次相撞,丛某甲、于某某、刘某某受伤,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丛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吕某、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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