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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威海**路**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5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持C1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威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沙埠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39mg/1OO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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