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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盗窃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庙**镇**村**号,现住威海临港区**号**号楼**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丛某某于2018年3月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路西侧**建设集团工地挖基槽施工期间,在该工地东侧的拓展纤维产业园闲置土地盗挖土石方(可作为洗沙原料,俗称“残糠沙”)。2019年7月底,犯罪嫌疑人丛某某将收购残糠沙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约至该处查看残糠沙质量,并由丁某某与徐某某商定残糠价格,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丛某某组织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夜间盗挖残糠沙,凌晨使用废土填回,直至12月13日被查获。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将收购的残糠沙销售获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丛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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