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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无业。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4月起承运山东浦广进出口有限公司部分物流业务,其多次指使司机将装好货物的冷藏车开至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处,采取将封装好的泡沫箱拆开,拿出部分鱼货再重新封装的方式,窃取其承运的鱼货。犯罪嫌疑人丛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同许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欲采用上述手段窃取白鲳鱼,在拆箱分装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白鲳鱼92斤,价值人民币4521.8元。

本院认为,丛某某的上述行为,系盗窃未遂,但不具有盗窃未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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