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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庄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丛某某在前郭县宏宇富辰小区楼下以能够帮助受害人王某某将涉嫌包庇罪的王某某的舅舅范福义销案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犯罪嫌疑人庄某某获利3万元,犯罪嫌疑人丛某某获利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仍未查清丛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院仍然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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