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德惠市边岗乡丹城村**屯**组,现住德惠市港丰小区30栋楼**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丛某某于禁渔期内,使用“升级版自动捕鱼笼”(经渔政部门鉴定为禁用工具)在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泉林造纸厂附近饮马河水域进行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捕获的十余条泥鳅鱼于当场放生。

本院认为丛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