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德惠市边岗乡丹城村**屯**组,现住德惠市港丰小区30栋楼**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丛某某于禁渔期内,使用“升级版自动捕鱼笼”(经渔政部门鉴定为禁用工具)在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泉林造纸厂附近饮马河水域进行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捕获的十余条泥鳅鱼于当场放生。
本院认为,丛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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