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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甲包庇案)_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甲,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包庇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丛某甲与丛某乙是父子关系。2019年12月27日8时许,丛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黑M****7轻型普通货车,沿明水县**乡**街北五十米向东二十米处的道路上倒车时,与后方行人姜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丛某乙离开事故现场,去往其父丛某甲家中,并将撞人一事告知丛某甲,父子二人返回事故现场,丛某甲对死者姜某某的丈夫于某某谎称姜某某是自己摔倒的,丛某甲也未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继续隐瞒丛某乙交通肇事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丛某甲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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