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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隔夜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号灰色夏利轿车从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村从家屯出发,沿哈红公路行驶至阿城区金都大桥后右转,至中都大街糖厂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50.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不起诉人丛某甲血液中第一次检测出乙醇含量115.8380mg/100ml;第二次检测出乙醇含量121.5075mg/100ml,平均值为118.672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丛某甲于2020年11月2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中都大街糖厂北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阿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证人丛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丛某甲系隔夜饮酒,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8.672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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