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甲(曾用名:丛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烟台市**电子厂职工,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外贸出口服装工厂**公寓***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丛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20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莱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村**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丛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l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甲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该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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