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东乡县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295********,2016年5月停业,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北路***国道旁。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要求,东乡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26日补充移送起诉被不起诉单位东乡县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6月13日。
东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单位东乡**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欠下付某某、熊某某、饶某某、赵某某、黎某某、殷某某、黄某甲、吴某某、乐某甲、章某某、刘某某、乐某乙、万某某等18名员工工资、民工装修施工材料及人工费用等款项402214元后,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于2016年5月关闭手机逃匿,公司停业。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受理被害人投诉后,通过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母亲鄢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仍未支付,遂作为刑事案件于2019年3月16日移送东乡区公安局。
2019年5月26日至6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母亲鄢某某代为全额支付所欠工资,取得18名员工、民工谅解,申请对朱某某从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鄢某某亦明确表示放弃对东乡县某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所欠款项是否均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厘清,哪些款项属于2014年5月至2015年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股东桂某某、黄某乙共同经营期间所负无法区分,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是否以转移财产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证据不足,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东乡县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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