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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东台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东台**电子有限公司,地址东台经济开发区**路**号,注册号32098100017****,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东台**电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东台**电子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23日注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东台**电子有限公司不起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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