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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东某某、陈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市场。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市场。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等人约被害人董某某开的“滴滴车”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上,因国世民在车门上拧灭烟头与司机董某某发生口角,后董某某让陈某某系安全带,陈某某不系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董某某被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等四人殴打致腰椎横突骨折,右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意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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