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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中检一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韩某某因砖厂经营者王某甲、王某乙下落不明,其债权无处求偿,在砖厂内废铁不断丢失的情况下,将砖厂内废铁以3,000.00元的价格卖给敖某某。敖某某在东某某的帮助下,将废铁以4,270.00元的价格卖到收购部,经科右中旗发改委价格认定,废旧生铁5337市斤,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356.00元。

2020年5月12日,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第四次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东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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