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东某甲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东某甲,曾用名东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贵州省兴义市**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东某甲酒后驾驶贵E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文化路经民航大道往万峰林大道方向行驶,22时21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民航大道100米(小地名:兴泰隧道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东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