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433127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永顺县**镇**社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华、严某文、严某德(后二人均被本院不起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永顺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4日延长办案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永顺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燕出于工作需要,发动被不起诉人严某德种植烤烟,于是严某德向政府申报了100亩的烤烟种植计划。因种植规模大,严某德缴约被不起诉人严某华、严某文,三人一起合伙种植。在选址问题上,三被不起诉人看中了永顺县**镇**村小地名叫“田家包”、“阿卫塔”的二个地方(其中部分属于林地),并请教张某燕及永顺县烟草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向某平二人,该地能否种植烤烟,该二人经实地踏看表示,该地没有涉及到油菜低改林地及退耕还林地,系荒山荒土,可以种植烤烟,并要求三被不起诉人在此地修建机耕道,方便烤烟种植。三被不起诉人又征求该二个地方的各土地承包人意见,获得了支持。同年2月10日,在没有获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三被不起诉人雇佣挖掘机在此地进行施工,修建机耕道、平整土地,后被林业公安发现制止。经林业部门鉴定,三被不起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共占用林地13亩。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严某华接到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基本如实供述了以上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永顺县森林公安局的归案情况说明、永顺县**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烟农严某德、严某文、严某华三人从轻处理的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三被不起诉人严某华、严某文、严某德的供述和辩解; 3、张某燕、向某忠等27名证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严某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责令严某华(严某文、严某德)共同向林业部门缴纳补植复绿费六千五百元人民币(已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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