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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邓某甲等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8********,汉族,中专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邓某甲、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陈某某(已判决)与封某某在始阳镇毛山村封某某(已判决)家外,因琐事发生争执,陈某某、邓某乙(已判决)动手推攘封某某,严某某手持棍棒在旁威慑封某某。次日凌晨封某某不服,便通过微信聊天邀约陈某某在始阳镇三岔路附近见面进行斗殴。封某某先后邀约高某某(15周岁)等人到场。双方碰面后,封某某、高某某与陈某某、邓某乙动手相互斗殴。在此过程中,高某某持刀将陈某某背部划伤,将封某某左手砍伤。在打斗现场,陈某某为挽回颜面,遂电话邀约邓某甲、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到始阳帮忙打架,该四人在明知陈某某目的后仍然驱车到场,欲找到封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报复,四人与陈某某、严某某汇合后,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先前往封某某家外寻找未果,邓某甲使用微信联系封某某互骂,并拍摄封某某家屋外视频逼迫其见面打架,未见到封某某后,陈某某等人又前往天全县中医院门诊处搜寻封某某等人报复未果。2020年10月9日,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封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2处轻微伤。案发后,严某某、邓某甲、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严某某、邓某甲、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邓某甲、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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