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 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持有 “Cl”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建豪”牌电动二轮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非机动车道从经开区南二路方向往经开区南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环球特种玻璃厂路段时,与其前方同方向同车道行驶的由叶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叶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案发后足额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悔过态度良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