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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沿煤兴线(煤炭包一兴义)212省道240km+800m(水城县鸡场境内小地名:新村路口)处时,因不按规定会车,致使所驾车辆正前部与对向行驶由段某某驾驶的贵BR****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碰撞,造成驾车人严某某和其乘车人尹某某、驾驶员段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段某某送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8月15日00时52分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严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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