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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渝D*****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往綦江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綦江区省道312线78KM+100M 北渡农贸市场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詹某某相撞,造成渝D*****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詹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严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积极赔偿、已取得詹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严某某准驾车型为B2E;

2.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7日6时许,严某某驾驶车辆在綦江区省道312线北渡农贸市场路段与行人詹某某相撞,致詹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严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3.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严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严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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