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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8********,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江口县**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D3****号小型轿车由碧江区坝黄镇街上方向沿铜修线S305省道往坝黄镇长坪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仁市铜修线S305省道26公里+800米(坝黄镇龙井村路段)处时,该车正前部与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路坎水泥墩相撞,造成贵D3****号小型轿车乘坐人严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蒋某某、蒋某乙、严某某受伤及车辆、水泥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碧江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某、刘某某、蒋某某、蒋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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