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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黔西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贵F1****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占毕线从林泉方向往黔西方向行驶,于10时50分途径占毕线94公里+200米处,碰挂被害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赵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因救治无效死亡。黔西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严某某,2020年8月16日黔西县公安局对严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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