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微信兼职群看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发布兼职办理电话卡可以赚取佣金的广告,于是也通过微信群发布“兼职办理手机卡赚钱”的广告,从不特定人手中收购以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实名办理的手机卡,自2020年3月—4月,严某某共收购约140张手机卡出售给李某某,盈利约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行为未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法定不起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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