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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6月29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经朋友王某某介绍,在中国农业银行礼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3万元,严某某拿到信用卡激活后开始使用。2017年4月,严某某透支了29944.32元后,未能如期还款,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严某某以无还款能力为由拒不还款。案发后其家属向礼县农业银行偿还了严某某信用卡透支的本息共计3200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立案后,由家属归还了其所透支的全部本息,挽回了损失并取得了发卡银行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银行卡)依法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礼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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