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4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中石油西北化工销售库尔勒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大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华夏名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入道路一侧绿化带,后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巡警查获。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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