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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川******号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市中区全安镇方向经内资路往资中县陈家镇方向行驶,行至内资路20KM处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某所抽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6.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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