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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滁州市南谯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55分许, 严某某酒后驾驶皖M*****小型汽车,沿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流路口往北3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98.8mg/100ml。

案发后,严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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