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岳池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12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为给生病的孩子买药,酒后驾驶川X2****小型汽车从岳池县**镇**村家中出发沿省道208线往岳池县石垭镇方向行驶,行至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柑子窖路段时撞至路边沟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测试,检测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7mg/100ml,遂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严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