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2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大厦**座**,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 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H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同沙黄公坑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录像,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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