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87号之十二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2.2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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