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阿里山假日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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