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6********,汉族,大专文化,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镇**厂**幢**室。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D****小型轿车,沿大纵湖旅游度假区平湖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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