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11分,严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唐尧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与颖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8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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