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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11分,严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唐尧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与颖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8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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