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2000********,布依族,中专文化,清镇市**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时5分许,严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U小型轿车并搭载乘车人闵书威行驶至清镇市云站路乡愁贵州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侧行道树,造成严某某和闵某某受伤,行道树、路伢受损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严某某带至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19年10月10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2019年10月17日,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2日,严某某阅读并知晓本院制作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7月8日,在王某某律师的见证下,严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严某某已对受损的行道树进行了恢复,当事人闵某某明确表示不追究严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严某某系初犯,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但其本人已因事故受伤,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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