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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61983********,汉族,专科毕业,系**快力文商务有限公司**物流部股东,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孝感市孝南区**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B****6蓝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孝感市交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成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6月1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严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50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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