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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武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部**,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号**栋**(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鄂A****5号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武商量贩门前附近,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查严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3.9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O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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