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集团公司员工,住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从湖南**妇幼医院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22时15分许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环**桥东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其随即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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